小规模需要计提方式:
1、按以下几种情况计提:
(1)开具普通,按上的金额除以(1+3%)计销售收入,再计提.如:假设开具普通100元,由销售收入=100/(1+3%),计提的=100/(1+3%)*3%.
(2)未开,按收到的金额或应收款项除以(1+3%)计销售收入,再计提.如:假设收到现金或应收款项100元,由销售收入=100/(1+3%),计提的=100/(1+3%)*3%.
2、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100/(1+3%)
贷:应交税费--应交 100/(1+3%)*3%
一、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可抵扣的额,借记本科目(应交——进项税额),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1)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由运输单位造成的采购物资短缺,运输单位予以全额赔偿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方按这部分物资的价款由“待处理财产损益”转出,按这部分物资的由“应交税费---应缴(进项税额转出)”予以转出。
(二)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额, 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上注明的额,贷记本科目(应交——销项税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实行“免、抵、退”的企业,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出口退税)。
(四)企业本月交纳本月的,借记本科目(应交——已交税金),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本月月底有未交,借记本科目(应交——转出未交),贷记:应交税费——未交。下月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 ,贷记银行存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取得专用的,发生的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