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向州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的事业单位。
第3种观点: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3、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4、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认购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5、购房首期款凭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6、所有贷款申请人家庭成员房产查询证明(原件);7、还款账户(受托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一份复印件);8、父母做共同申请人或共同还款人的,需要提供户口薄(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或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9、非本市户籍家庭提供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一、购买商品房公积金贷款要符合什么条件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所有贷款申请人须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另一方也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3、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4、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5、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要求;6、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内地买房,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异地贷款流程:1、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2、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3、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和婚姻证明;3、未婚人员未婚证明;4、单身的需提供单位婚姻证明;5、农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6、首付款单据;7、申请人有效身份证;8、配偶身份证。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规范全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统一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法律依据:《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统一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异地贷款买房的。 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